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4-00639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3-12
文 号: 荆环责改字〔2024〕6号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责改字〔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3-12 15:39信息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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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闵某某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甲鱼养殖基地养殖废水通过管道进入厂区北侧沉淀池后经涵管进入厂区北侧水沟,最终流入官堰河;

2.我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甲鱼繁殖基地沉淀池北侧外排口的排水进行取样监测。2024年2月24日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49mg/L,氨氮9.50mg/L,总磷为5.96mg/L。总磷浓度超出《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一般保护水域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mg/L),超标10.9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询问人身份且有权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2.2024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2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荆环监字(2024)015号)1 份,证明你单位污染物超标情况;

4.2024年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养殖废水严格按国家标准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改正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含整改完成情况的文字说明,对比照片,水污染物监测报告)报送我局。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3.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你单位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可以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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