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掇刀区镇(街道)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掇刀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掇刀区镇(街道)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厘清、压实镇(街道)水环境治理责任,加强流域综合治理,确保流域水质达到规划目标,根据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荆门市县域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河流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荆环委办〔2023〕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的河流跨界(含主要河口)断面的水质考核管理。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各镇(街道)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责,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跨界河流水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跨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的通知》(荆政办发〔2000〕86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的《新埠河流域荆门城区段水质目标考核补偿办法》(荆环委办〔202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质目标考核补偿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考核目标如有更新,按新目标执行。
第五条 各镇(街道)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掇刀分局会同区水利湖泊局与各镇(街道)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共同确定(具体点位见附件)。
第六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若断面存在断流、河道施工等情况,由跨界断面所属镇(街道)提前向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核实后,在影响期内不予监测。
第七条 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聘请监测公司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对监测公司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进行通报,做好水质分析和评价预警,对月度不达标断面,督促相关镇(街道)开展问题诊断和排查。
第九条 考核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估结果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时,将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若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80%(含)至90%的,确定为良好;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60%(含)至80%的,确定为合格;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6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非因不可抗力,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被考核镇(街道)断面上游在实施清淤、管网改造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治理工程前,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工程实施期间,可免除考核。
第十条 各镇(街道)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的情况,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水质监测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提交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考核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等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断面水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相关镇(街道)要在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抄送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依规追究相关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对干部提拔、职级晋升、评先表优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附件:掇刀区镇(街道)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表
附件
掇刀区镇(街道)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河流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经度(°) | 纬度(°) | 考核 对象 | 对照断面 | |
2024 | 2025 | |||||||
1 | 新埠河 | 兴垱一组 | —— | —— | 112.1551 | 30.8879 | —— | —— |
2 | 凤凰水库出口 | —— | —— | 112.1828 | 30.9434 | —— | —— | |
3 | 凤凰渠过高速 | Ⅲ | Ⅲ | 112.1750 | 30.9200 | 兴隆街道 | 凤凰水库出口 | |
4 | 山河电站 | Ⅲ | Ⅲ | 112.1490 | 30.7567 | 团林铺镇 | 兴垱一组 凤凰渠过高速 | |
5 | 官堰河 | 麻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区设) | —— | —— | 112.3049 | 30.9106 | —— | —— |
6 | 杨竹大桥 | Ⅳ | Ⅲ | 112.3335 | 30.9233 | 麻城镇 | 麻城污水处理厂排口 | |
7 | 革集河 | 掇刀石大道 | Ⅳ | Ⅳ | 112.2097 | 30.9629 | 掇刀石街道 | —— |
8 | 迎宾大道 | Ⅳ | Ⅳ | 112.2408 | 30.9511 | 兴隆街道 | 掇刀石大道 | |
9 | 深圳大道 | —— | —— | 112.2513 | 30.9598 | —— | —— | |
10 | 后坪小桥下游2公里(区设) | —— | —— | 112.2534 | 30.9890 | —— | —— | |
11 | 火山桥 | Ⅴ | Ⅳ | 112.3283 | 30.9630 | 白庙街道 | 深圳大道 后坪小桥下游2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