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三、评定程序:
(一)民政部门统一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二)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民政部门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四)评定机构通过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
四、评定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
五、咨询电话:0724-244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