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机构运行信息表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依法治区、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根据区司法局机构职能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事项部署督查工作。
2、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区政府签署的法律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统筹推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
4、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全区基层司法所工作。
5、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正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及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2020年区司法局内设机构7个,其中: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统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校工作。承担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基层司法所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人事、机构编制和警务管理工作。
2、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处置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推进全区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察检查工作。拟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全区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面普法。指导、监督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各行各业依法治理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制定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区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
3、行政复议应诉股。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办理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指导、监督全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承担区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直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负责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行政权责清单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正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部门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5、基层工作股。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法律工作机构的执业活动。指导本区律师事务所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社区矫正管理股。拟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审核,负责人民法院裁判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协调,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考核全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定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实、预释放人员回执发送,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教信息录入;落实重点帮教对象管控措施和安置帮扶政策。
7、政治(警务)部。指导、协调办公室和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工作。
2019年,区司法局实有人员15人,其中:行政人员10人、全额事业3人、工勤0人、差额事业0人、自收自支0人、临时聘用1人(司机)、其他1人(用工额度人员1人);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0人。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支决算情况
2019年部门决算总收入197.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2.22万元,其他收入15.3万元。
2019年部门决算总支出185万元,其中:按支出功能科目分:公共安全支出161.25万元,为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9万元,用于在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卫生健康支出5.3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支出;住房保障支出7.75万元。
年末结转和结余12.52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12万元。
(二)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为2019年新成立单位,无收支情况增减变化。
(三)2019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决算数1.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27万元(含加班工作餐),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22%。其中公务接待3次,接待了28人。因区司法局为2019年新成立单位,接待费支出总额比去年无对比;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93万元。2019年4月因机构改革,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分开单设,固定资产未划转,公务车与区委政法委共用。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区司法局一般公务用车为0辆。
(五)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单位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7万元,其中:办公费13.71万元、咨询费4.56万元,邮电费0.17万元、差旅费1.78万元、租赁费1.1万元、公务招待费0.27万元、劳务费2.84万元、工会经费2.7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9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2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0.38万元。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9年区司法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共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4次,采购印刷法律援助知识手册、法律知识展牌、印刷社区矫正档案4次,采购档案柜2组。
(七)本年度单位公车购置数为0辆,保有量为0辆。
(八)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93万元。2019年4月因机构改革,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分开单设,固定资产未划转,公务车与区委政法委共用。
(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要求,我部门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预算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立项比较规范,绩效目标明确,预算编制较为合理,完成情况良好。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怵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未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基本支出:指用于县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出和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县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生产的结余资金。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