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办,区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城镇功能和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2016〕20号)“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严禁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不变”的精神以及《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掇政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
中心城区征收范围:北三环以南、西三环以东、襄荆高速以西、尚义路以北区域;
建制镇征收范围:主城区范围以外、镇总体规划范围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凡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本办法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中心城区55元/平方米;建制镇30元/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
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减免征收项目
1.军事设施、非盈利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2层以下(含2层)的自用住房、招商引资的工业建设项目及仓储物流项目(不包括园区外部配建的开发房产项目)。
2.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减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项目。
3.因特殊原因,确须减免或缓征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园)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减缴、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征收管理和使用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2.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3.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收入票据,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中心城区、园区(含化工循环产业园区)、团林铺镇、麻城镇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5.征收主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配套费征收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掇政发〔201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