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3-005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01
文 号: 掇政发〔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11:20信息来源:掇刀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办,区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城镇功能和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2016〕20号)“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严禁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不变”的精神以及《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掇政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

中心城区征收范围:北三环以南、西三环以东、襄荆高速以西、尚义路以北区域;

建制镇征收范围:主城区范围以外、镇总体规划范围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凡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本办法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中心城区55元/平方米;建制镇30元/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

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减免征收项目

1.军事设施、非盈利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2层以下(含2层)的自用住房、招商引资的工业建设项目及仓储物流项目(不包括园区外部配建的开发房产项目)。

2.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减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项目。

3.因特殊原因,确须减免或缓征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园)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减缴、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征收管理和使用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2.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3.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收入票据,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中心城区、园区(含化工循环产业园区)、团林铺镇、麻城镇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5.征收主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配套费征收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掇政发〔2013〕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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