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办、区政府各部门: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高新区管委会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商贸经济高速发展,补齐我区限额以上商贸入统企业短板,培育和支持商贸流通主体做大做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纳税及统计数据在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范围内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一)培育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对当年新开业或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成长为限额以上,且成功入库纳统的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按照“三免两减半”政策进行全额奖励;对入库纳统满一年,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纳统满两年,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奖励)
2.对当年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且入库纳统的个体工商户(大个体户),入库纳统满一年后,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集聚区进行软件和硬件设施升级,实现集中收银、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满一年的,对运营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管理方每成功培育一家企业入库纳统且满一年的,对市场主体或商业综合体管理方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在荆门市内每新开一家连锁店且纳入我区总部限上统计的(批发业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零售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业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向商务部门提供财务、业务及纳税报表,可向我区申请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外每新开一家连锁店(分公司)且数据纳入我区总部限上统计的,向商务部门提供财务、业务及纳税报表,可向我区申请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6.对前期经过区商务部门评审,并纳入限上企业培育库的市场主体,给予每家5000元/年的市场监测服务费补助,由区财政拨款给区商务服务中心统一实施。
7.对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经济运行数据的在库限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户),对该企业的1名统计人员给予200元/月的市场监测服务费补助(新增入库企业从次月开始享受)。
第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聚集及服务发展
1.鼓励社会主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凡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有统一的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亿元,拥有10间电商直播间以上,被认定为掇刀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满一年的,给予园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招引入驻我区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满一年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本地网络平台企业(含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或数字经济企业)年度平台交易额(以支付平台累计清单为准)或服务交易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自建自营跨境电商网络公共平台,年度平台交易额(以支付平台累计清单为准)首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具有培训资质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电商人才培训活动,凡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培训场次不低于5场且每场不少于50人次的,给予每场次0.5万元支持,对每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
4.对通过以B2C方式为主、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通过以B2B方式为主、年网络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纳入限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并纳入限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5.鼓励农村合作社开展网上农产品销售业务,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的农村主播,帮扶脱贫人口和三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15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支付平台单一账号累计清单为准)。鼓励邮政、供销及商贸企业、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合作,完善区、镇、村三级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对新建区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乡镇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促进电子商务招商及物流发展
6.对新进入我区落户投资的世界100强或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7.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入限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年出货量达到10万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上述实施意见由区商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