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6-17 12:43信息来源:掇刀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

 机构简介

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邮政编码、法定职责、内设机构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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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

财政预决算

区卫生健康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 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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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

区卫生健康局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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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信息

 招考录用

区卫生健康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

信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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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依申请公开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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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工作过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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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区卫生健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集中发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包含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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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卫生健康、健康帮扶、计划生育等方面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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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政策解读性材料,包含文字解读、发布会解读、图解等多种形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 ,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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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规划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历史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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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国民健康数据

区卫生健康局年度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人口、 自 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统计信息

水质检测

我区监测点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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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区卫生健康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社会

许可/服务

行政许可结果

区卫生健康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省卫生健康委依职权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 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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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和强制项目大项、子项名称、数量、受处罚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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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查抽检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 号: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 ”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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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办理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事项确需提供的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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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依申请公开

区卫生健康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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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卫生健康

卫生健康领域重要政策、健康科普、监督检查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三、突出公开重点(四)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 ,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 ”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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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三、突出公开重点(四)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 ”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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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区卫生健康局决策草案,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含起草说明或解读文件);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会议公开,即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议的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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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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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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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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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8 号:(八) 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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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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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 2017〕47 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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